散装白酒标签需要标注什么
散装白酒标签需要标注什么,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散装白酒标签需要标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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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散装白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酒精度(%vol)、配料表或者原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生产工艺类型、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
根据《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德眉资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管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泡制原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基的生产工艺类型、酒基生产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酒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泡制原料的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宜标注推荐饮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还要求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提示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散装白酒和餐饮自制泡酒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目前成都正在开展“春雷行动2021”,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和经营餐饮自制泡酒的商家,认真对照《规范》要求的进行自查,加强标识管理,《规范》全文可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下的“市局文件”栏目里找到,或者关注“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月15日《规范》正式施行后,相关执法部门如发现标识不符合规范,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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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5日发布《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生产方面,《意见稿》提到,鼓励企业建立甲醇、氰化物、塑化剂、甜味剂等食品安全关键指标的自行检验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鼓励企业建立感官评价实验室,开展感官检验和品质品评。
《意见稿》提到,勾调用基酒、调味酒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勾调用水使用经过处理的软化水,并记录勾调用酒名称、酒精度、等级、数量、批次等详细信息,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他物质进行调配。
《意见稿》提到,企业应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应与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意见稿》提到,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白酒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白酒原酒、食用酒精、包装材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意见稿》提到,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仅生产固态法白酒的企业不得采购使用食用酒精。
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到,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应标注食用酒精,不应标注酿造食用酒精的粮谷原料;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序。
《意见稿》提到,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意见稿》提到,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等,企业相关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意见稿》提到,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召回;应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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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的要求
1.不准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2.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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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料表的要求
1.标注的香精香料的名称应符合GB2760的要求。
2.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3.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三、其他要求
1.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GB 2757)。
2.酒精度标示单位:%vol(GB 2757)。
3.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GB/T 10346)。
4.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GB/T 10346)。
5.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6.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