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擅自离团怎么处理,现在很多人都会出去旅游,因为旅游能够带来一定程度的快乐,所以旅游是很多人都会去选择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游客擅自离团怎么处理。
游客擅自离团怎么处理1
跟团旅游的游客私自脱团怎么办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因此可知,跟团出境后游客私自脱团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出现该种情况的,我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因此,对于游客私自脱离旅游团的情况,旅行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路线被导游任意修改,游客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
因此,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种侵权情形,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可知,游客可以依法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游客擅自离团怎么处理2
跟旅行团因有事中途退团怎么办
跟旅行社进行沟通,达成自愿退团协议。旅行社会根据合同扣除一部分的违约金,
下面是举例说明违约金的扣除算法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具体金额可以参考旅游前跟旅行社签订的合同。
按照《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擅自脱团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赋予的旅游经营者组织出境旅游的事项报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报团旅游可以脱团吗
严格意义上是不允许中途脱团的,不过现在旅行社操作没有那么严禁,比较灵活的是可以中途离团,但是所交的费用不退不补,返程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什么的也不能退,各别进店的线路那还要交足不进店的费用。
离团还要写个免责声明,说明是自愿离团,离团之后发生任何事情都和旅行社无关。
游客擅自离团怎么处理3
一、导游擅自离团会收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二、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欺骗消费者购物可以退货吗
欺骗消费者购物,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同时也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