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法人性质吗

时间:2024-10-21 20:41:15
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法人性质吗

是的

  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法人性质吗1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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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国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出现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与独资企业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当时的合伙组织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经营团体。

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却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团体出现。这种情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纪,有一些贸易团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尤其是其中从事海外贸易的组织。在中世纪英国,这样的组织享有相对合伙更大的独立性。

最早产生的公司是无限公司。但是,无限公司与合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合伙组织而已。

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的《商事条例》,在当时被称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又改名为合名公司。

《日本商法典》中也规定有“合名会社”。无限公司在产生以后,曾经有过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无限公司已经退居次要位置。

  

企业特征有哪些性质?

企业特征性质:组织性

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 组织机构、 规章制度 的 正式组织;而且,它不同于靠血缘、亲缘、地缘或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企业特征性质:经济性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 教育 、科研、文艺、 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它也不同于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监管的机构,它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和消费者同属于微观经济单位。

企业特征性质:商品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不仅企业的产出(产品、服务)和投入(资源、要素)是商品——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 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 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企业特征性质: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细胞”,是单个的职能资本的运作实体,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 利润最大化。

企业特征性质:独立性

企业还是一种在 法律和 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在社会上完全独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在 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

它不同于民事 法律上不独立的非法人单位,也不同于经济(财产、 财务)上不能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它拥有 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 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现代企业的新特征

技术上的先进性——建立在现代先进技术基础上;

管理上的 科学性——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包括 标准化、 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化、 人性化管理;

运营上的“社会性”——它不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而是“ 社会企业”,立足于和适应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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